转自: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编辑:蒲公英-绿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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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行*处罚信息,一药企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对公司处罚:被处罚款61.万元,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
▍对法定代表人处罚:法定代表人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元,并处所获收入10%罚款元。
当事人:内蒙古皓泽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内蒙古皓泽药业有限厂区第二栋建筑成品库西侧的房间为GMP认证的提货区,该公司在认证的提货区包装丹参(批号:),已包装好丹参袋。
已包装好批号为的牡蛎48袋,批号为的桑葚32袋,批号为的瓜蒌子20袋,批号为的沉香10袋,批号为的沉香5袋;在该公司办公场所西侧成品库内检查发现年12月1日以后生产的中药饮片有批号为的炒白扁豆、批号为的炒山药等19个品种20个批次中药饮片;经查阅该公司销售单据,销售年12月1日以后生产的中药饮片有69个品种72个批次。
执法人员查阅上述批次中药饮片批生产、检验记录,该公司提供了批号为丹参的批生产记录,其余批次中药饮片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作批生产记录,无成品检验报告。
行*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以,元罚款,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没收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元,并处所获收入10%罚款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没款合计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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