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装有严规
上世纪90年代开始,商品包装问题开始引起欧洲等发达国家的重视。德国、荷兰和比利时等国纷纷开始立法,对商品包装和包装废弃物进行严格管理和限制。
1994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以统一和协调各国的相关立法。欧盟之所以要在共同体一级立法,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要加强成员国在环保领域的合作;二是商品包装问题有可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因此需要欧盟出面,以保证统一市场内商品的流通自由。
在这一指令中,欧盟对包装的定义和种类进行了详细界定。所谓“包装”,是指一切用来盛装、保护、掌握、运送及展现货品的消耗性资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与商品系在一起的标签等。该指令明确指出:“为商品包装立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包装废弃物的形成和提高包装品的再生利用率。”
欧盟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包装品管理体系,以提高包装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率。为此欧盟规定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分阶段实现。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在2001年前至少达到50%,至2008年底前提高到至少60%;包装品的再生利用率在2001年前至少达到25%,至2008年底前至少提高到55%。欧盟还对不同的再生利用率提出了不同要求:为60%、纸质品为60%、金属材料为50%、塑料制品为22.5%、木质品为15%。
由于各成员国积极响应,欧盟有关包装物的立法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各国在实施过程中,还建立了不同的包装法规和包装处理体系。如比利时和丹麦等国,开征了一种生态税,规定凡用纸包装的食品和使用回收复用包装的可以免税,其他材料的包装则必须缴税。
在欧洲各国,过度包装问题并不突出。道理很简单,因为过度包装增加了厂家的成本,使得产品价格上升而失去了市场竞争力。如果厂家有意进行“欺骗性包装”,则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的厂家会受到罚款处理。目前,欧盟国家所售软饮料、矿泉水和葡萄酒的包装物已经有1/3实现了再利用。